侵权人为同单位员工的,被侵权人能否就人损、工伤双赔?
时间:2021-11-02来源:


案情简介

死者程某、李某1均受雇于李某2龙,系半挂车驾驶员,该车登记车主为李某2龙,挂靠在原告金某公司。李某1驾驶半挂车(程某同行)在G15沈海高速公路与孙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1、程某死亡。该起事故经认定:李某1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程某继承人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讼,法院作出(2017)苏0922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2龙进行赔偿,金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某继承人在该案中已依据判决获得赔偿。

同时,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滨人社工认字[2018]第1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在工作过程中死亡属工伤。程某继承人起诉金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支持四人仲裁请求,金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金某公司诉请,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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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获得侵权、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获得侵权、工伤双重赔偿应符合两个条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系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即工伤赔偿主体与侵权主体不是同一主体。1、本案死者程某受雇于李某2龙,工资由李某2龙支付,其从事苏J×××**/苏J×××**半挂车的营运活动也是由李某2龙安排,金某公司仅是涉案车辆的被挂靠单位,死者程某没有与金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其与金某公司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直接劳动关系。2、作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李某1,也是受雇于李某2龙,法院判决李某2龙承担交通事故侵权的赔偿责任,金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因程某死亡已全额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系履行法定义务;而非劳动关系情况中,被挂靠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是民事替代责任,而非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法定义务,最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李某2龙,这样交通事故侵权的赔偿义务主体与工伤赔偿的义务主体为同一主体,不符合侵权、工伤双重赔偿的条件。综上,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能获得侵权、工伤双重赔偿,四上诉人因程某死亡已全额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款,金某公司承担民事替代责任的基础已不存在,即原告金某公司不应再承担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案号:(2019)苏0922民初4399号、(2020)苏09民终2911号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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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法释[2020]1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之规定可以看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参见最高院公报案例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前述案件中,诚然笔者认可盐城中院认为的侵权与工伤双赔的前提在于非同一赔偿主体,故不支持双赔,但笔者认为,依据人损司法解释,应当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非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此外,需注意的是,假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依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四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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