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仍须担责
时间:2018-08-07来源:


  【基本案情】
  借款人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赵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如期还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小王偿还阿江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小王父母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1、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


法律顾问1.jpg


  2、担保的房产抵押权未设立,仅代表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不影响合同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阿江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抵押权表明阿江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导致阿江失去请求小王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
  3、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生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小王父母应在小王不能清偿或不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