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导致物品毁损如何维权?
时间:2021-09-07来源:


快递公司货车发生火灾导致物品毁损、灭失,买家与卖家该如何维权?随着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狂潮的掀起,商品交易额的激增,物流发生意外的概率也节节攀升。11月12日,百世快递车辆就是在行驶到河南安阳路段时发生火情,致使全车货物基本燃烧殆尽。事后,百世快递第一时间便做出善后处理,承诺会进行货物补发和赔付,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那么,如果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且得不到妥善处理时,作为买家和卖家,又该如何维权呢?

买家维权之道

作为买家,不必直接找快递公司索赔,买家与卖家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买家购买商品,卖家负责交货,如果不能顺利交货,应当由卖家向买家承担责任,买家可以申请退款或要求重新发货等。

如果卖家主张根据《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主张由买家承担物品的损失,依法也不会得到支持。《合同法》第145条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网购中,都会明确约定一个交货地点,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货物的损失便不应该由买家来承担。

卖家维权之道

作为卖家,快递公司是卖家亲自选择的,运输合同是卖家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

现实中,快递公司往往会以客户未要求保价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难道卖家就没有办法维护自身权益了吗?当然不是!快递公司在其保价条款中限定了客户未付保价费时的最高保价金额,系快递公司的单方面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卖家并没有权利去改变。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一旦法院认定快递公司没有对格式条款尽到说明义务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保价条款则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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