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8-10-03来源:



【基本案情】

  张某是城镇居民,李某是农村村民。李某将自己的一块宅基地出卖给张某,地基转让价为2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购地款。后因双方发生矛盾买卖不成,张某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购地款。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使用,具有福利和保障性质,只能由本村的村民使用。在本案中,张某是城镇居民,李某作为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张某,即张某、李某之间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契约违反了强制性法规,属无效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由于双方之间的购买宅基地契约无效,对于张某支付的宅基地款10万元,李某应予以返还;对于购买的宅基地,张某也应归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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