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的名义出借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
时间:2018-10-10来源:


【基本案情】

  李某向某公司借款100万元,某公司因股东不同意出借,双方遂协商以王某的名义出借给李某。201861日某公司通过银行向李某转账100万元借款,李某于当天向某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00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李某”。李某与王某不认识,借款后李某亦直接向某公司归还利息。后因李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还款,双方对王某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产生分歧。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李某与王某并不相识,双方也没有就借贷行为达成合约,所以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从资金往来看,所有资金往来均发生在李某和某公司之间。出借的款项所有权人系某公司,收取利息的权利人亦是某公司,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由李某与某公司达成的借贷合意,某公司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出借人,作为债权人的某公司,才有权利去起诉李某还款。

借条上注明的出借人,并未参与借贷行为。王某作为借条上的出借人,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他只在借条上出现过,换句话说某公司只是借用了王某的名义而已,但所有的款项均与王某无关,故王某没有作为原告起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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