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离婚协议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时间:2018-10-26来源:


【基本案情】  

  王军,男,张英,女,均为纳溪农村居民,于1999年结婚,婚后王军发现张英有很多缺点,且双方经常发生矛盾,遂产生与张英离婚的念头,王军唯恐张英不答应,便和其母亲商议确定——将其父母修建的房屋六间一并由张英所有,王军之母只留一间居住(王军之父已死亡),死后该间房屋也归张英所有。张英也不愿和王军继续在矛盾中生活,双方遂于20034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完全是王军母子二人商量的意思的反映,随即,王军外出打工。20042月王军之母去世,王军从外地奔丧回到纳溪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协议(此时,该房产只有王军才有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军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产生如下两种意见:

【律师评析】

虽然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及精神,王军与张英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欺诈性质,不应支持。但是,现在王军之母已亡,除王军之外,再没有人对该房主张权利,即,现在王军和张英的离婚协议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然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王军并不能确定其母将于何时死亡,也没有约定待其母死亡后才生效,故该协议侵犯了其母对房子的部分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而《民法通则》是上位法,其效力比《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效力大,本案应当实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现王军又在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应予受理,以原离婚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予撤销。至于张英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上了王军的当,可以向王军主张损失,另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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