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8-10-29来源:


【基本案情】

  丰某系山东省日照市某技校学生,毕业前夕,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丰某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机械销售服务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半年。同年7月,丰某在下班时被突然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经认定构成九级伤残。丰某向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该公司拒绝。丰某遂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认定结果为丰某被大门砸伤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丰某不服该认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其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为工伤。

【律师评析】

  第一,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该条规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第二,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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