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银行汇款凭证能否抵消债务
时间:2018-11-09来源: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在长期的交往中发生过无数次经济往来。刘某于2000年5月16日、2002年3月7日、2003年1月27日、2003年10月4日、2005年1月11日共5次向张某借款9.6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约定给付利息,也没有写明借款的用途。2005年3月21日,刘某给张某出具借据一份,刘某在说明栏内特别注明“累计在张某处欠到8万元,以前的欠条全部作废,只认可这一张欠条”。刘某在2005年3月21日之前给张某出具的欠条原件没有收回。2006年10月14日、2006年8月18日、8月30日、2006年11月26日,刘某分4次向张某借款18万元,出具借条4份,没有写明借款用途,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约定给付利息。2007年3月3日和2008年2月27日,张某分两次向刘某6228480470064366XX3卡号汇款计5万元,没有汇款用途,刘某也没有在相同的时间内给张某出具相应的借条。2007年10月16日,刘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自已的帐户上向张某31500201100019XX6帐号转存27万元,没有注明汇款用途。2008年1月16日,刘某再次从中国农业银行自已的帐户上向张某的另一帐号31—500200460023XX8转存20万元,也没有注明汇款用途。2011年3月7日,张某与刘某签订书面“合伙清算协议”,双方就多年来合伙经营事宜进行了清算,协议第二条约定:“刘某偿还张某在签订协议以前的所有借款,借款按银行贷款利息计息”。张某依据刘某出具的借据和向刘某的汇款凭据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2.96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律师评析】  

一、从多年原、被告双方从各自的卡号或账号向对方汇款来看,张某与刘某即有合伙关系,又有出具了借据的借贷关系。但本案中,由于张某依据刘某出具的相关借条主张债权,经审查,张某向刘某主张的借款能够认定的只有26万元。而刘某提供了2007年10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汇款27万元的凭据用于证明偿还了刘某向张某的借款。

  二、张某提出该笔27万元是双方合伙修建巫城路的工程款。虽然张某与刘某在2011年3月7日签订的“合伙清算协议”第二条约定了“刘某偿还张某在签订协议以前的所有借款”,但该条约定不明,不能当然解释刘某之前的所有借款分文未还,也就不能直接否定该27万元的银行汇款就不是支付之前的借款。现履行义务方已明确该27万元银行汇款属偿还借款,如双方之间尚有合伙关系,要么将两关系合并核算,要么将该27万元银行汇款核算为偿还了本案借款,就合伙关系另行核算。

  三、在不能核查合伙款项的情况下,支付款项人明确系偿还借款,张某可另行主张合伙关系,并不影响其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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