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社区矫正-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12-10来源:


  最近办案过程中因案件涉及缓刑,多次因为社区矫正问题影响了缓刑的判决和执行,再次有必要对社区矫正进行一下简单介绍。

案例一:债权人张三因债权债务问题与债务人李四发生矛盾,在一次催讨债务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李四遂动手将张三打到。张三愤怒之下当场电话招来王五等人,将李四打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据申请对张三进行取保候审。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该案可能适用缓刑,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张三与调查人员发生争吵,最终调查报告显示张三一贯表现恶劣,不适用缓刑。

案例二:某日,王二麻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管教,并办理了社区矫正手续。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不按期到市司法局司法所报到,失去联系,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以上,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讲法: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可以他们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2003年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已推广至全国。

2011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社区矫正人员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法律规定情形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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